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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白丽媛通讯员任倩影
一个售价千元的鞋垫,据称对心脏病、罗圈腿、前列腺炎都有奇效;一款负离子磁卫生巾,宣称可以治疗各种男女生理疾病;有效成分和果汁无异的“本草清液”,却被标榜可以“排毒”、售价千元……这些听起来匪夷所思、无所不能的疗效,遍布在产品销售的各种话术之中。
3月12日,在浙江省消保委最新公布的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位象山的消费者,把保健食品当成药品使用,险些耽误治疗,令女儿的中耳炎发展成耳聋。
年初,消费者吴女士向宁波市象山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去年听信县内一家保健咨询服务部宣传,为8岁女儿购买保健食品并当成药品服用了10个月,险致其失聪。据吴女士介绍,她8岁的女儿患有中耳炎。
原来,年5月,她在邻居家中接触到该家保健咨询服务部的推销员,在邻居和推销员的共同推荐下,听信了“医院、不用打针吃药,只要吃店里的东西就能包治中耳炎”等说辞,连续多次向该服务部购买了多维锌软糖、磷脂维生素E胶囊等保健食品,支付货款1.2万元。
服用10个月后,女儿右耳中耳炎不但未好转,听力还日渐下降。于是她带女儿到上海第二医院就诊,并进行了右侧鼓膜切开手术。医生告诉她,手术很成功但听力可能恢复不到正常水平,如果再迟一段时间就诊,很可能会导致右耳失聪。吴女士认为其女儿的中耳炎最佳治疗时间被耽误与店内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食用保健品有直接关系,要求经营方退还货款1.2万元并赔偿治疗费用。
接到投诉后,象山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吴女士投诉的保健食品进行核查发现,商品包装标有国食健字、卫食健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等内容,确定属于直销保健产品。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方向吴女士赔偿8.3万元。同时,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家保健咨询服务部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立案查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
《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更不能替代药品,把保健品当成治病的良药是消费者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把保健功能虚假宣传成有治疗效果的产品,是保健食品销售中经常出现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保健食品使用了夸大商品性能的宣传,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